本网讯(孙锋)2022年6月15日上午,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视频公开宣判。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孙某某、赵某先后在银川地区、包头地区非法集资。二人依托于银川泓江珍藏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公司收藏品理财项目,在明知公司无回购产品能力的情况下,向集资参与人承诺高额返利、到期返还本金,大肆向银川地区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5091460元。同时,二人还在位于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民馨路民馨家园A21号底店“稀土高新区金百年保健食品店” 周围,以口口相传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诱使社会公众到店内听保健品讲座,承诺交诚信金免费旅游、送空气净化器等物品,并承诺退还诚信金,以此吸收20名老年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68000元。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金额为4621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515946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指使开展非法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460余万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的黑色奔驰轿车一辆,依法处置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宣判当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资参与人代表、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二十余人在现场旁听。